婚姻配对-测婚姻 世界5A风水大师导师魏义光于浙江大学

2022-11-07

来源:世界5A风水大师独尊魏义光风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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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义光,军事学院毕业,1985年三次勘察的下邳故城遗址,国务院2019年核定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”。北京大学研究员,世界5A风水大师导师,著《风水第一书》,通解中国历代真懂风水的风水大师始祖、世界风水第一人、“谋圣”张良的老师黄石公风水学。在研究风水40年的基础上,将风水厘定三类,揭开风水大师天壤之别之根源。为尊崇风水真经的惠普等20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解读易经风水1200余场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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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5A风水大师李兆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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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流传的婚姻配对,都根据男女双方生辰八字给出一个模棱两可的说法。事实上,决定婚姻是否幸福的因素很多,性格、修养、经济条件、生活习惯、子女教育、长辈相处……爱情是现代婚姻的基础。婚姻关系中的两个人,既要追求精神层面的绝对浪漫,又要处理现实层面的生活琐事,互相支持,彼此包容,以及相似的社会背景,才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关键。

总的来说,想让婚姻持续下去的原因有三个:希望婚姻这套解决方案能够奏效,甚至持续奏效;走上一条路便想一直走下去的惯性;对未知的恐惧。所有人进入婚姻时,都是怀着期待的。这种期待和儿时期待长大是一样的。只是长大是一个缓慢的过程,进入婚姻是一个瞬间的过程。前一刻你还是未婚,后一刻你就成了另一个人的丈夫或妻子。

所以,婚姻配对的时间,也就是选择结婚时间的传统流传数千年,直到今天仍然盛行。朋友经常说,“我在魏义光风水1fengshui.cn网上,在线测结婚日,结果让我大吃一惊,真准!原理是什么?”1fengshui.cn魏义光风水运用历代真懂风水的风水大师独尊的风水大师始祖、中国风水第一人、大汉王朝开国皇帝刘邦高参张良的老师黄石公风水学原理开发。黄石公史称“神人”,汉画像石黄石公风水堪舆碑是国家级文物,今天公祭黄石公活动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,《史记》记载的黄石公授书张良的下邳故城遗址,国务院核定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”。

黄石公风水学说:“日中必彗,操刀必割,执斧必伐。日中不彗,是谓失时;操刀不割,失利之期;执斧不伐,贼人将来。”影响婚姻配对的因素很多,有些因素可以通过双方努力进行优化,有些因素改变起来容易,有些因素改变起来很困难。若要测婚姻配对,为什么只能测结婚日,因为结婚日在婚前可以选择,而在结婚后就永远不能在改变了。已婚的人常常会有一种感觉:我没有退路了。并不是说你不能退回原来单身的状态,而是如果与另一个人的结合都无法实现你的期待,克服你的恐惧和无力感,你就再也没有别的办法了。

婚姻配对自有历史以来,不过几千年,社会的情形,却已大有改变了。设使我们把婚姻配对历史抹杀了,根据现在的情形,去臆测周、秦、汉、魏、唐、宋时的婚姻状况,那给研究过历史的人听了,一定是个大笑话,何况邃古之事,去今业已几万年几十万年呢?

不知古代婚姻配对的真相,而妄以己意推测,其结果,必将以为自古至今,不过如此,实系因缘起灭的现象,都将认为天经地义,不可变更。这就将发生许多无谓的争执,不必要的保守,而进化的前途被其阻碍了。所以近几十年来,跨湖桥、良渚遗址中华文明史的发现,实在是学术上的一个大进步。而其在社会影响方面尤大。

主张一夫一妻婚姻配对,为男女原始关系的形态的,不过说:人类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,猿猴已有家庭,何况人类?然谓猿猴均有家庭,其观察本不正确,这在商务印书馆本李安宅译《两性社会学》的附录《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》第四节有结论。即舍此勿论,猿猴也是人类祖先的旁支,而非其正系。据生物学家之说,动物的聚居,有两种形式:一如猫虎等,雌雄同居,以传种之时为限;幼儿成长,即与父母分离,是为家庭动物。一如犬马等,其聚居除传种外,兼以互相保卫为目的;历时可以甚久,为数可以甚多,是为社群动物。

人类无爪牙齿角以自卫,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为限,在隆古之世,断乎无以自存;而且语言也必不会发达。所以原始人类的状况,我们虽不得而知,其为社群而非家庭,则殆无疑义。猿类的进化不如人类,以生物界的趋势论,实渐走上衰亡之路,怕正以其群居本能,不如人类之故。而反说人类的邃初,必与猿猴一样,实未免武断偏见了。

何况人类的性质,如妒忌及性的羞耻等,均非先天所固有。动物两性聚居,只有一夫一妻、一夫多妻两种形式,人类独有一妻多夫,尤妒忌非先天性质之明证;母爱亦非专施诸子女等。足以证明其非家庭动物的,还很多呢。

古代婚姻配对是怎样的?《礼记·大传》说:“四世而缌,服之穷也。五世袒免,杀同姓也。六世亲属竭矣,其庶姓别于上(庶姓见魏义光详解),而戚单于下(单同殚),婚姻可以通乎?系之以姓而弗别,缀之以族而弗殊,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,周道然也。”然则男系同族,永不通婚,只是周道。自殷以上,六世之后,婚姻就可以通的。殷也是东方之国。

《汉书·地理志》又说燕国的风俗道:“初太子丹宾养勇士,不爱后宫美女,民化以为俗,至今犹然。宾客相过,以妇侍宿。嫁娶之夕,男女无别,反以为荣。后稍颇止,然终未改。”不知燕丹的举动,系受风俗的影响,反以为风俗源于燕丹,亦与其论齐襄公同病。而燕国对于性的共有制维持较久,则于此可见。燕亦是滨海之地。然则自东南互于东北,土性肥沃,水利丰饶,农渔二业兴盛之地,内婚制及母系氏族,都是维持较久的。父系氏族,当起于猎牧之民。此可见一切社会制度,皆以经济状况为其根本原因。

2009年3月16日世界5A风水大师导师魏义光于浙江大学解读易经,本节解读婚姻配对-测婚姻。

《风水第一书》作者、世界5A风水大师导师魏义光:

1999年我在夏威夷勘察,这才了解夏威夷人对于父、伯叔父、舅父,都用同一的称呼。中国人对于舅,虽有分别,父与伯叔父,母与伯叔母,从母,也是没有分别的。伯父只是大爷,叔父、季父,只是三爷、四爷罢了。再推而广之,则上一辈的人,总称为“父兄”,亦称“父老”。“老”与“考”为转注(《说文》),最初只是一语,而“考”为已死之父之称。下一辈则总称“子弟”。《公羊》何《注》说:“宋鲁之间,名结婚姻为兄弟。”(僖公二十五年)可见父母兄弟等,其初皆非专称。

资本主义的社会学家说:这不是野蛮人不知道父与伯叔父、舅父之别,乃是知道了而对于他们仍用同一的称呼。殊不知野蛮人的言语,总括的名词虽比我们少,个别的名词却比我们多。略知训诂的人皆知之,如古鸟称雌雄,兽在《易经》中称牝牡,今则总称雌雄,即其一例。

既知父与伯叔父、舅父之别,而仍用同一的称呼,这在我们,实在想不出这个理由来。难者将说:父可以不知道,母总是可以知道的,为什么母字亦是通称呢?殊不知大同之世,“人不独亲其亲,不独子其子”,生物学上的母虽只一个,社会学上的母,在上一辈中,是很普遍的。父母之恩,不在生而在养,生物学上的母,实在是无甚关系的,又何必特立专名呢?然则邃初所谓夫妇之制和家庭者安在?

《尔雅·释亲》:兄弟之妻,“长妇谓稚妇为娣妇,娣妇谓长妇为姒妇”,这就是现在的妯娌。而女子同嫁一夫的,亦称先生者为姒,后生者为娣。这也是辈行婚的一个遗迹。

据近代社会学家所研究:人类男女之间,本来是没有什么禁例的。其后社会渐有组织,依年龄的长幼,分别辈行。当此之时,同辈行之男女,可以为婚,异辈行则否。更进,乃于亲族之间,加以限制。最初是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。后来渐次扩充,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,都不准为婚,就成所谓氏族了。

此时异氏族之间,男女仍是成群的,婚姻是如何配对的呢?此一群之男,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;彼一群之女,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,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。其后禁例愈繁,不许相婚之人愈多。于是一个男子,有一个正妻;一个女子,有一个正夫。然除此之外,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发生关系。而夫妻亦不必同居;其关系尚极疏松。

时代演进,则夫妻必须同居,既有一夫一妻,也有一夫多妻,关系更为永久,遂渐成后世的家庭了。所以人类的婚姻配对,是以全无禁例始,逐渐发生加繁其禁例,即缩小其通婚的范围,而成为今日的婚姻配对形态的。以一夫一妻的家庭,为原始的男女关系,实属错误。

亲迎之夕,共牢而食,合卺而酳,古人的宴会,猪牛羊等,都是每人一份的。夫妻则两个人合一份,是谓同牢。把一个瓢破而为两,各用其半,以为酒器,是为合卺。这表示“合体,同尊卑”的意思。其明天,“赞妇见于舅姑”。又明天,“舅姑共飨妇”。礼成之后,“舅姑先降自西阶(宾阶),妇降自阼阶”(东阶,主人所行。古人说地道尊右,故让客人走西阶)。这表明把家事传给他,自己变作客人的意思。此礼是限于适妇的,谓之“著代”,亦谓之“授室”。

若舅姑不在,则三月而后庙见。《礼记·曾子问》说:“女未庙见而死,归葬于女氏之党,示未成妇。”诸侯嫁女,亦有致女之礼,于三月之后,遣大夫操礼而往,见《公羊》成公九年。何《注》说:“必三月者,取一时,足以别贞信。”然则古代的婚礼,是要在结婚三个月之后,才算真正成立的。若在三月之内分离,照礼意,还只算婚姻未完全配对,算不得离婚。这也可见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松。

礼经所说的婚礼,是家族制度全盛时的风俗,所以其立意,全是为家族打算的。《礼记·内则》说:“子甚宜其妻,父母不说,出。子不宜其妻,父母曰:是善事我,子行夫妇之礼焉,没身不衰。”可见家长对婚姻配对的权力之大。《昏义》说:“成妇礼,明妇顺,又申之以著代,所以重责妇顺焉也。妇顺也者,顺于舅姑,和于室人,而后当于夫;以成丝麻布帛之事,以审守委积盖藏。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,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,故圣王重之。”尤可见娶妇全为家族打算的情形。

《曾子问》说:“嫁女之家,三夜不息烛,思相离也。”这是我们容易了解的。又说:“取妇之家,三日不举乐,思嗣亲也。”此意我们就不易了解了。原来现代的人,把结婚看作个人的事情,认为是结婚者的幸福,所以多有欢乐的意思。古人则把结婚看作为家族而举行的事情。儿子到长大能娶妻,父母就近于凋谢了,所以反有感伤的意思。

《曲礼》说:“昏礼不贺,人之序也”,也是这个道理。此亦可见当时家族主义的昌盛,个人价值全被埋没的一斑。

当这时代,女子遂成为家族的奴隶,奴隶是需要忠实的,所以贞操就渐渐地被看重。“贞妇”二字,见于《礼记·丧服四制》。春秋时,鲁君的女儿,有一个嫁给宋国的,称为宋伯姬。一天晚上,宋国失火,伯姬说:“妇人夜出,必待傅姆。”(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从。必待傅姆,是不独身夜行,以避嫌疑的意思。)傅姆不至,不肯下堂,遂被火烧而死。《春秋》特书之,以示奖励(《公羊》襄公三十年)。

此外,儒家奖励贞节之说,还有许多,看刘向的《列女传》可知。刘向是治鲁诗的,《列女传》中,有许多是儒家相传的诗说。秦始皇会稽(今浙江绍兴)刻石说:“饰省宣义,有子而嫁,倍死不贞。防隔内外,禁止淫佚,男女洁诚。夫为寄豭,杀之无罪,男秉义程。妻为逃嫁,子不得母,咸化廉清。”

《管子·八观篇》说:“闾闬无阖,外内交通,则男女无别矣。”又说:“食谷水,巷凿井;场圃接,树木茂;宫墙毁坏,门户不闭,外内交通;则男女之别,无自正矣。”(《汉书·地理志》说:郑国土陋而险,山居谷汲,男女亟聚会,故其俗淫。)这即是秦始皇所谓防隔内外。乃是把士大夫之家,“深宫固门,阍寺守之,男不入,女不出”的制度(见《礼记·内则》),推广到民间去。再嫁未必能有什么禁令,不过宣布其是倍死不贞,以示耻辱,正和奖励贞节,用意相同。

寄豭是因奸通而寄居于女子之家的,杀之无罪;妻为逃嫁,则子不得母;其制裁却可谓严厉极了。压迫阶级所组织的国家,其政令,自然总是助压迫阶级张目的。

《易经》的《序卦传》说:“有天地,然后有万物;有万物,然后有男女;有男女,然后有夫妇;有夫妇,然后有父子;有父子,然后有君臣。”这是古代哲学家所推想的社会起源。《易经》以为隆古的社会,亦像后世一般,以一夫一妇为基本,成立一个家庭,由此互相联结,成为更大的组织。此等推想,确乎和我们根据后世的制度,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。所以几千年来,会奉为不刊之典。然而事实是否如此,却大是一个疑问了。

游猎时代的婚姻配对是掠夺婚,这在中国古书上,也是确有证据的。《礼记·月令》《疏》引《世本》说:太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。托诸太昊,虽未必可信,而俪皮是两鹿皮,见《公羊》庄公二十二年何《注》,这确是猎人之物。古婚礼必用雁,其理由,怕亦不过如此。又婚礼必行之昏时,亦当和掠夺有关系。

中国农业起于女子,捕鱼在古代,亦为女子之事,说见第十一章。农渔之民,都是食物饶足,且居有定地的,畋猎对于社会的贡献比较少,男子在经济上的权力不大,所以“服务婚”之制,亦发生于此时。赘婿即其遗迹。

《战国·秦策》说:太公望是齐之逐夫,当即赘婿。古代此等婚姻,在东方,怕很为普遍的。《汉书·地理志》说:齐襄公淫乱,姑姊妹不嫁。“于是下令国中:民家长女不得嫁,名曰巫儿,为家主祠,嫁者不利其家。民至今以为俗。”把此等风俗的原因归诸人君的一道命令,其不足信,显而易见。其实齐襄公的姑姊妹不嫁,怕反系受这种风俗的影响罢?

《公羊》桓公二年,有楚王妻媦之语(何《注》:媦,妹也)。可见在东南的民族,内婚制维持较久。

游猎之民,渐进而为畜牧,其人之好战斗,喜掠夺,亦与游猎之民同(凡畜牧之民,大抵兼事田猎),而其力且加强(因其食物充足,能合大群;营养佳良,体格强壮之故);牧群须人照管,其重劳力愈甚,而掠夺之风亦益烈。只有农业是源于搜集的,最初本是女子之事。低级的农业,亦率由女子任其责。其后逐渐发达,成为生活所必资。此时经济的主权,操于女子之手。土田室屋及农具等,率为女子所有。部族中人,固不愿女子出嫁,女子势亦无从出嫁;男子与女子结婚者,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,其地位遂成为附属品。

此时女子有组织,男子则无(或虽有之而不关重要),所以社会上有许多公务,其权皆操于女子之手,如参与部族会议,选举酋长等。此时之女子,亦未尝不从事于后世家务一类的事务,然其性质,亦为公务,与后世之家务,迥乎不同,这时实为女子的黄金时代。

所谓“服务婚”的制度,即出现于此时。因为结婚不能徒手,而此时的男子,甚为贫乏,除劳力之外,实无可以为聘礼之物之故。其后农业更形重要,男子从事于此者益多。导致以男子为之主,而女子为之辅。于是经济的主权,再入男子之手。生活程度既高,财产渐有盈余,职业日形分化。如工商等业,亦皆为男子之事。个人私产渐兴,有财富者即有权力,不乐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,乃以财物偿其部族的损失,而娶女以归。于是“服务婚”渐变为买卖婚,女子的地位,又形低落了。

法律上对于女子,亦未尝加以保护。如《清律》:“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,杖八十。虽犯七出,有三不去而出之者,减二等,追还完聚。”似乎是为无所归的女子特设的保护条文。然追还完聚之后,当如何设法保障,使其不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,则绝无办法。又说:“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。”不相和谐,即可离异,似极自由。

自清末所谓婚姻配对制度,进化非一蹴所可几,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。以民国时期的立法论,在原则上:离婚之诉,自妻提出者无不许;其生有子女者,抚养归其母,费用则由其父负担;夫之财产中,其一部分应视为其妻所应得,离婚后当给予其妻;夫妻异财者勿论。其同财者,嫁资应视为妻之私财,离婚时给还其妻;其业经销用者应赔偿。然在今日,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。而在今日,立法上亦正该如此。

然夫之虐待其妻者,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,安能得其愿离?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,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。而背夫私逃之罪,则系“杖一百,从夫嫁卖”。被虐待的女子,又何以自全呢?下节继续解读。

风水任何问题,都有答案。世界5A风水大师导师、《风水第一书》作者魏义光,祝朋友们:风水真经财富贵,天地灵气福禄寿。